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自治区新旧版证书衔接和证书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从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再核发旧版职业资格证书。
二、从7月1日至9月1日为新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过渡期。过渡期内,旧版证书的核发按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原规定办理。过渡期满结余的旧版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由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
三、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将普通版证书和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四、新版职业资格证书采用升级后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增加打印管理模块,实现对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打印和统计的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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